
为保障登岛游客、宠物安全,维护景区秩序,携带宠物登岛须遵守以下规定,配合工作人员管理。
一、登岛宠物资格要求
可携带:家庭人工驯养小型猫/犬。
禁止携带(一律不予登岛):
(1)短鼻类猫狗:法斗、英斗、巴哥、波斯猫等;
(2)烈性犬、禁养犬(含混血后代,详见《禁养犬名录》);
(3)未满8周龄幼宠、孕期/分娩48小时内宠物;
(4)患病、术后48小时内、身体异常、有攻击性宠物;
(5)每位游客限带1只宠物。
二、必备证件(缺一不可,过期无效)
狂犬疫苗接种证明(接种满21天且在有效期内);
完整疫苗本、个人身份证、门船票。
三、航空箱规范
自行准备专用宠物航空箱,通风牢固、防水防漏,底部铺尿垫;
自行准备犬类佩戴嘴套,宠物穿戴纸尿裤。
自备物品:拾便袋,长度≤1.5米的牵引绳,足量宠物饮用水,宠物餐具,宠物尿垫,纸尿裤等。
四、预约与乘船
无需预约,携带有效证件,登记备案,签订登岛协议书即可登船;
宠物乘船期间,看护好爱宠。
五、禁入区域
游客中心、售票处、儿童区、室内餐厅、酒店、泳池、泡池、潜水/水上项目区、卫生间、雨林萌宠乐园、核心生态保护区、宗教及未开放区域。
六、合规告知
乙方已知悉《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《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,自愿携带宠物且同意自行承担全部责任。
七、安全提醒
高温时段谨慎携宠,防止中暑/应激;
宠物伤人/伤亡责任由宠主自负。
附:《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
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、鸭、鹅、兔、羊、猪、牛等家畜家禽。因教学、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,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违反规定的,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,并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。
宠物饲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,采取措施防止宠物随地便溺;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,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。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机关、医院(宠物医院除外)、学校等单位的办公区、服务区、教学区和饭店、商场、候车(机)室、歌舞厅、影剧院、图书馆、展览馆、体育馆等室内公共场所。违反规定的,责令改正,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。
《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
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,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合理使用公共区域,不占用公用设施,不占用公共绿地种植私人作物,不乱搭乱建;
(二)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、居家娱乐、体育锻炼等活动时,遵守作业、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;
(三)按照电动车停放、充电管理规定,不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;
(四)按照汽车停放管理规定,不将汽车停放于小区公共通道;
(五)文明饲养宠物,及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;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,导盲犬除外。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(绳)牵领。
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:
(一)不及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物的;
(二)携带宠物(导盲犬除外)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的;
(三)携犬出户时,未由成年人用束犬链(绳)牵领的。
附:蜈支洲岛携宠登岛・禁养犬名录
以下犬只禁止登岛(含纯血、混血后代):
一、烈性犬/禁养犬清单
藏獒、美国斗牛梗(比特)、阿根廷杜高犬、巴西菲勒犬、日本土佐犬、中亚牧羊犬、川东猎犬、苏俄牧羊犬、德国牧羊犬、牛头梗、英国马士提夫、意大利卡斯罗、大丹犬、俄罗斯高加索犬、意大利纽波利顿、斯塔福犬、阿富汗猎犬、波音达犬、威玛猎犬、雪达犬、寻血猎犬、巴仙吉犬、英国斗牛犬、秋田犬、纽芬兰犬、贝灵顿梗、凯利蓝梗、中华田园犬(烈性个体)、大白熊犬、罗威纳犬、马里努阿犬(马犬)、杜宾犬、拳师犬、沙皮犬、昆明犬、松狮犬、大麦町犬、伯恩山犬、灵缇犬、坎高犬。
二、附加禁入标准
体型超标:肩高>45cm、体长>61cm、体重>20kg;
短鼻猫犬:法斗、英斗、巴哥、波斯猫等;
异宠、烈性犬混血犬、有攻击史犬只。